编码
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事项
对违反政府采购法有关行为的处罚
行政主体
市财政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举报案件开展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和政府采购案件调查查处。 2.调查责任:制发并送达监督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制作工作底稿,检查工作结束后,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或实施案件调查,固定有关证据,形成调查结论。 3.审查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调查结论等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将处罚决定送达监督、查处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查处对象落实处罚决定。 8.事后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 2.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3.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4.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