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6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事项
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检查
行政主体
市财政局
实施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2.处置责任:收到投诉后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3.移送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设置集中采购机构,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 4.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