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事项 |
节能审查 |
行政主体 |
市行政审批局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节能审查意见。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
监管部门:市发改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