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5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事项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主体
市行政审批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第二十九条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第三十六条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三十八条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第四十一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四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第四十七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第四十八条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四十九条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第五十九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六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第十四条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第十七条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八条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九条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五条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各级计划部门批准的新建企业,其筹建期满1年的,应当按照专项规定办理筹建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一)联营企业;(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第三十八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企业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办的企业应当申请开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企业应当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条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当分别情况,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开业、注销登记...; 《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第六条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应在原国有企业投资主体依法作出改建为公司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全国人大2006年8月27日修订)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第十二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公布)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第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准予许可通知书或营业执照,信息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严重失职、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法人合法权益的; 5、对不符合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监管部门: 市场监管局 外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由市市场监管局实施,内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由市行政审批局实施。 委托事项: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中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