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15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事项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行政主体
市行政审批局
实施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中第183项:项目名称“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附件国务院决定下放审批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中第2项事项名称“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后 审批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成品油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新建、迁建、扩建及延期、变更、注销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现场实质审查时,按照成品油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组织现场勘验,绘制并出具勘验图纸(勘验结论)。 3、决定责任;根据申请材料和勘验材料,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推送至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行政许可工作中,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监管部门:1.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附件);2.商务部门(依据:《关于衔接落实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20〕7号)附件2第2项)3.截至2020年10月20日,该事项受河北省商务厅委托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