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19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事项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行政主体
市行政审批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收取企业应当提交的材料,核实企业在“移动式压力容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或“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平台”的申报信息,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监管法规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变更登记、停用、报废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登录“移动式压力容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或“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平台”完成网上审批,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商务部“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业务平台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提出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监管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