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17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事项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行政主体
市行政审批局
实施依据
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五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第六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我省2014年第一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附件2省政府部门2014年第二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二、下放管理层级事项13项……”。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收取企业应当提交的材料,核实企业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的申报信息,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对外劳务合作相关法规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核发、换证、注销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完成网上审批,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提出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监管部门: 商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