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事项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行政主体
市行政审批局
实施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国家局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监管部门:市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