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20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事项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质认定
行政主体
市行政审批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还应当履行相关法律法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委托考试机构报名组织考试。 3、决定责任;发证机关收到考试结果后,2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发证。 4、送达责任:发证后20个工作日内将取证人员信息上传“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质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办理特惠总色号被作业人员资质认定、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监管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