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16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事项
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行政主体
市行政审批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一条“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 2.《拍卖管理办法》第七条“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第八条“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第十一条“拍卖企业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拍卖业发展规划……”;第十二条“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申请人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拟设立分公司的申请报告……”;第十四条“拍卖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收取企业应当提交的材料,核实企业在商务部“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业务平台的申报信息,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拍卖行业法规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申办、变更、延续、终止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登录商务部“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业务平台完成网上审批,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商务部“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业务平台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拍卖企业及分公司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委托机关: 省商务厅 监管部门: 商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