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 |
对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罚 |
行政主体 |
市教育局 |
实施依据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教育部令第12号) 第三十三条“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学校有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落实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建立学校安全工作制度的; 2.未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 3.未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 4.未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应急机制和安全事故处置预案的; 5.未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对学校负责人、安全保卫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6.未制定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