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 |
对违反《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处罚 |
行政主体 |
市教育局 |
实施依据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2月20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3月12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11号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一)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二)未保证学生每天1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三)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四)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 |
责任事项 |
1.监管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全市学校体育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2.受理责任:对发现学校体育工作落实不到位或接到群众举报的,及时受理,调查核实。 3.审查责任:通过查验文件资料、实地调查等方式,对相关问题进行全面审查,并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4.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行政处罚措施,经分管局领导或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5.送达责任:及时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告知当事人。 6.事后监管责任:对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和督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 2.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 3.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 4.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