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 |
对违反《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处罚 |
行政主体 |
市教育局 |
实施依据 |
1.《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2023年9月20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6号)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网信、新闻出版、电影、教育、电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2023年9月20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6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由网信、新闻出版、电影、教育、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学校涉嫌违反《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落实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未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