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事项
对市管民办学校年检
行政主体
市教育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四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2021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修订)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管理权限对市管民办学校开展年检工作。
2.处置责任:对年检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事后管理责任:对被年检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年检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