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事项 |
对典当行经营业务的检查 |
行政主体 |
地方金融管理局 |
实施依据 |
1.《典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2.《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2012年12月5日起施行)第八条 。 3.《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7号),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包括书面检查、全国典当行监管信息系统等)或者综合运用以上方式,加强对典当行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督促典当行遵循《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并依相关规定开展业务,对发现问题的依法查处。 3.移送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完毕的典当行提出复查申请或整改期限届满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及时组织复查,并填写《整改复查意见书》后七日内送达受处理单位。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组织对典当行监督检查; 2.未按法定程序对典当行开展监督检查; 3.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责令限期整改、未依法实施处罚、未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等行为; 4.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在监督检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贿受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