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 |
对地方金融组织未与客户签订合法规范的交易合同;未如实向投资者和客户提示投资风险,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主体 |
地方金融管理局 |
实施依据 |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7号),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举报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在调查时,应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清事实,依法处理。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向当事人进行权利告知。告知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应当根据案件调查报告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及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应当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相关业务,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5.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