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事项 |
对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的检查 |
行政主体 |
地方金融管理局 |
实施依据 |
1.《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7号),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 2.《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第十八条。 3.《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2号)第三十四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包括书面检查、监管信息系统等)或者综合运用以上方式,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督促地方金融组织遵循《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并依相关规定开展业务,对发现问题的依法查处。 3.移送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完毕的地方金融组织提出复查申请或整改期限届满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及时组织复查,并填写《整改复查意见书》后七日内送达受处理单位。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组织对地方金融组织监督检查; 2.未按法定程序对地方金融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3.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责令限期整改、未依法实施处罚、未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等行为; 4.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在监督检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贿受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