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事项 |
各类交易场所设立、变更审批 |
行政主体 |
地方金融管理局 |
实施依据 |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7号),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设立、变更各类交易场所的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报本级政府(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转报责任:将请求审查文件转报市政府,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根据“河北金融云”监管服务平台,实时了解各类交易场所的经营状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初审转报意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初审转报意见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初审转报、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
市级初审 省级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