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5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事项
对管辖范围内的安全检查
行政主体
市园林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法》(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再现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管辖范围内绿地、树木、水体、构(建)筑物、园林及绿化工程、游乐设施、其他设施设备安全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责任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任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管辖范围内绿地、树木、水体、构(建)筑物、园林及绿化工程、游乐设施、其他设施设备安全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任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