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8
权力类型
其他类
权力事项
石家庄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和街道评选
行政主体
市园林局
实施依据
1.《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森林城市、生态园林城市、绿色村庄、园林式单位、绿化模范单位等创建活动,推动绿化事业发展。” 2.《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根据2018年10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4号第四次修正)第六条“鼓励开展星级公园和园林式单位、小区、街道等创建活动,积极推行立体绿化和复层绿化,提高园林绿化建设质量。”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参照河北省省级园林式单位、小区和街道评选标准和办法,制定《石家庄市园林式单位、小区和街道评选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开展申报评选活动。 2.起草责任:按照《石家庄市园林式单位、小区和街道评选办法和标准》,审核申报材料,确定评选名单。 3.审查责任:组织专家对申报评选项目进行现场评定,形成专家意见,拟定评选结果。 4.决定公布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政府办公室公布评选结果。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依照《石家庄市园林式单位、小区和街道评选办法和标准》组织开展申报评选活动的; 2.未依照《石家庄市园林式单位、小区和街道评选办法和标准》审核资料、确定评选名单的; 3.未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定,形成专家意见,拟定评选结果的; 4.未按照程序报请市政府办公室公布评选结果; 5.未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