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9
权力类型
其他类
权力事项
提出永久性绿地划定方案
行政主体
市园 林局
实施依据
1.《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确需调整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将中心城区绿线范围内已建成的绿地确认为永久性绿地,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2.《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202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第十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县城(县级市)规划区绿线范围内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实行永久性绿地划定与管理制度。 市、县(市)园林部门应当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服务功能突出、具有长期保护价值的城市绿地,提出永久性绿地划定方案,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土地性质、确定四至边界,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为永久性绿地后,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城市公园应当确定为永久性绿地。”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服务功能突出、具有长期保护价值的城市绿地,提出永久性绿地划定方案; 2.起草责任:按要求筛选拟划定为永久性绿地的地块; 3.审查责任:对拟划定地块进行边界核定; 4.决定公布责任:对符合划定为永久性绿地条件的方案予以公示;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永久性绿地划定方案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 2.未按要求筛选拟划定为永久性绿地地块的; 3.未对拟划定地块进行边界核定的; 4.未对符合划定为永久性绿地条件的方案予以公示的; 5.未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