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6
权力类型
其他类
权力事项
金融机构审计监督
行政主体
市审计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九十一条“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一百零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一条“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十九条“审计法第二十一条所称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包括:(一)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二)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 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企业、金融机构,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比照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责任事项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市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审定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处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3.出具审计结果的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执法审核)。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结论文书。 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5.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6.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7. 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8.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9.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