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事项
对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审计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行政主体
市审计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时,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调查责任: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 3.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做出较大数额罚款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采取审计业务会议审定;需要党组会议审定的事项,上会研究审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7.执行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