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事项
对城市绿地和树木的检查
行政主体
市园林局
实施依据
1.《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1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3号公布 根据2023年1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修正)第四十三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园林绿化管理规定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查处。
2.《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202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第四十八条“移植补植树木、恢复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园林部门负责监督。”
第五十三条 市、县(市、区)园林部门应当按照园林绿化管理规范和标准,加强对园林绿化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园林绿化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第五十五条 园林部门实施园林绿化监督检查时,可以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监督检查活动。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辖区城市绿地和树木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园林绿化违法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移交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任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辖区城市绿地和树木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的;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园林绿化违法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不移交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任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