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事项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行政主体 |
市园林局 |
实施依据 |
1.《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临时占用绿地申请书、地形图、绿地权属人意见、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等材料。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因特殊需要超过1年的,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退还并恢复原状。临时占用绿地需要迁移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临时占用绿地时一并提出。 3.《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禁止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园林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临时占用绿地申请书;...(四)移植方案、补植方案和绿地恢复方案。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砍伐,并按照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一)妨碍交通或者对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无保留价值或者发生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移植树木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保证移植成活率:(一)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的;...(三)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的。第四十五条 申请砍伐树木应当向园林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载明拟砍伐树木的品种、数量、规格、位置、图片等内容的申请书;...(三)树木补植方案和移植方案。工程建设项目需要砍伐树木的,还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和施工许可证。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符合占用城市绿地、伐移树木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申请,依法受理; 2.审查责任: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进行受理; 3.初审责任:对受理的申请事项,进行现场核实 4.上报责任:核实现场后,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市政府; 5.解释受理责任:对不受理的申请,进行政策解释;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受理申请事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 2.符合受理条件不予以受理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
根据《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砍伐城市树木审批由园林部门审核上报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