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事项 |
对城市绿地内违法行为的检查 |
行政主体 |
市园林局 |
实施依据 |
1.《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2.《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确需占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手续。 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恢复原貌。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占用公共绿地举办大型活动,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不得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理现场。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树木。 第三十四条 严格限制移植树木。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原因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按照相关权限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保证移植成活率。第四十五条 禁止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 (一)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 (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三)擅自在绿地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五)擅自采挖树木,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 (六)损毁绿化设施; (七)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 (八)其他损害绿化的行为。 3.《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202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第四十二条 禁止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第四十三条 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二)放养牲畜、家禽;(三)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四)擅自搭建建(构)筑物;(五)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六)擅自采挖树木,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七)擅自设置广告、摆摊设点,野餐烧烤;(八)损毁园林设施;(九)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十)其他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树木。第五十三条 市、县(市、区)园林部门应当按照园林绿化管理规范和标准,加强对园林绿化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园林绿化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4.《石家庄市城区河系公园管理条例》(2007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第十六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区河系公园建设红线范围内的绿地性质,不得侵占绿地或破坏绿地的地形、地貌和植被。第二十七条 城区河系公园建设红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依树搭建或者围圈树木,利用树木或设施悬吊、系挂物品;...(十二)其他损害城区河系公园绿地、设施和环境卫生的行为。第二十八条 城区河系公园水域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游泳、滑冰; ...(十)其他损害、污染水体的行为。 5.《石家庄市公园管理办法》(2018年2月12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公布2019年12月23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97号修订)第二十九条 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保护公园设施,维护公园秩序,遵守游园守则。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二)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纸屑,倾倒垃圾、杂物等;...(十三)其他影响公园秩序、安全、环境和形象的不当行为。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绿地内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责令其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移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违法人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绿地内违法行为组织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责令限期整改的; 3.不及时予以公告,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不移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构成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违法人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