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行政备案 |
权力事项 |
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 |
行政主体 |
市园林局 |
实施依据 |
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四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2.《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202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三十三条:“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按照有关规定重点保护。园林部门应当组织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进行普查鉴定,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3.《石家庄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古树名木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古树名木的调查登记、鉴定分级,并建立档案、设立标识,制定保护措施,确定管护单位或个人。”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划定为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条件,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为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申请; 2.审查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进行普查鉴定; 3.决定责任:对所申报树木是否为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确定为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5.事后监管责任:对已确定为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制定保护措施,加强日常管理,确保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不被破坏;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划定为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划定条件履行普查鉴定的; 3.未对鉴定结果作出决定的; 4.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建立档案、设立标志的;未向社会公布的; 5.未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制定保护措施,造成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遭到破坏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