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事项 |
对城市绿线的检查 |
行政主体 |
市园林局 |
实施依据 |
1.《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九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类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城市绿线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并按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批准程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城市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调整的,应当按原批准程序批准。调整城市绿线不得减少规划城市绿地的总量,因调整规划而减少的城市绿地面积,应当在新的规划中予以补足。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禁止改变用途。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改正。 城市绿线具体管理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 2.《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202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第十一条“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类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城市绿线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已有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得改建和扩建,应当逐步迁出或者拆除,并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二条“依法确定的城市绿线不得擅自调整。因社会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园林部门组织论证,按照规划修改的法定程序依法审批,并向社会公布。 因绿线调整减少城市绿地的,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单元内补足城市绿地面积,确保城市绿地总量不减少。”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用途是否被占用或擅自调整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私自改变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用途的要求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对私自改变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用途拒不整改的,依法移交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检查;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用途是否被占用或擅自调整进行检查的; 2.对私自改变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用途,不要求限期整改的; 3.对私自改变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用途拒不整改,不依法移交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检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