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事项 |
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 |
行政主体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2.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5.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行政决定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