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34
权力类型
行政裁决
权力事项
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经济损失处理
行政主体
市水利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不予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理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现场勘察、取证、专家会审、听证,听取申请人和厉害关系人意见,研究提出审查意见,报上级领导。 3.裁决责任:根据调查取证情况,并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行政裁决决定,制作行政裁决文书。 4.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但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受理的; 3.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裁决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裁决决定的; 4.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