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4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事项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行政主体
市水利局
实施依据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提交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政策,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查验,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将批复文件及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大坝安全事故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