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18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事项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土保持补偿费加收滞纳金
行政主体
市水利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措施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3.执行责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加收滞纳金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加收滞纳金,使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3.将滞纳金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应加收滞纳金未加收,造成国家损失的; 5.未及时组织滞纳金上缴财政的; 6.在加收滞纳金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在加收滞纳金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