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3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事项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行政主体
市水利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五条: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准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但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觉得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法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矩形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