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1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事项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处罚
行政主体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2013.10.1施行,2018.10.26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发现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 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个人独资企业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