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事项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主体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外国投资者在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行业 、领域进行投资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与内资一致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外国投资者的许可申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2019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74 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其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单 。”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予以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 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企业登记,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仅负责外商投资企业 及其分支机构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