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1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事项
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处罚
行政主体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2018.10.26第四次修正)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 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发现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违法行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 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 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个人独资企业或 投资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公司予以登记,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