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974
权力类型
行政裁决
权力事项
对企业名称争议的裁决
行政主体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依据
1.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4号) 第二十一条“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 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 2.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0号) 第四十二条“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责任事项
1. 受理责任:对企业提出的侵犯本企业合法权益处理的申请,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 2. 审理责任: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当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 3. 裁决责任:依据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原则和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4. 执行责任: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权属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