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1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事项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审批
行政主体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实施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1日修正)第三十五条“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方可制作电视剧。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20年10月29日修改)第十四条“《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其中,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其他机构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修正) 附件第314项“国产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和电视剧片审查。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同意上报省广播电视局。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对审核的事项进行后续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进行备案的; 3.对符合条件的机构不予备案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备案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的; 6.办理备案、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市、县按职责权限进行初审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