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8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事项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初审
行政主体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实施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县、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同意上报省广播电视局。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对审核的事项进行后续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进行备案的; 3.对符合条件的机构不予备案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备案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的; 6.办理备案、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市、县按职责权限进行初审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