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9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事项
付费频道开办、终止和节目设置调整及播出区域、呼号、标识识别号初审
行政主体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实施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310项“付费频道开办、终止和节目设置调整及播出区域、呼号、标识识别号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2.《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广发办字〔2003〕1190号) 第八条“开办付费频道,应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开办付费频道。下列机构可以单独或联合申请开办付费频道: “(一)中央、省级、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二)经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 “(三)经特殊批准的其他中央广播影视机构及其他拥有节目内容资源独占优势的中央单位。” 第十一条“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中央机构申请开办付费频道的,直接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其他机构开办付费频道的,应向当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审批。联合开办的,申请机构各方应经所在地的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逐级审查同意后,由其中一家开办机构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第十四条第二款“开办机构应按照《广播电视付费频道许可证》载明的频道开办主体、定位、节目设置范围、呼号、标识、识别号及播出区域等事项从事业务活动;如需要变更的,须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第十五条 付费频道终止,应按照原审批程序提前6个月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收回。”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同意上报省广播电视局。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对审核的事项进行后续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进行备案的; 3.对符合条件的机构不予备案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备案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的; 6.办理备案、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市级审核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