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6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事项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不含小功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初审
行政主体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实施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第一次修订,2016年8月25日第二次修订) 附件第311项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2.《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5日广电总局令第45号) 第二十三条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如需购买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应当向核发其《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机关申请《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以下简称《订购证明》),并提交以下文件:“……(三)相关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同意上报省广播电视局。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对审核的事项进行后续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进行备案的; 3.对符合条件的机构不予备案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备案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的; 6.办理备案、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市、县按职责权限进行初审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