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259
权力类型
行政裁决
权力事项
旅游纠纷裁决
行政主体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实施依据
1.《旅游法》第九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第九十二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协商;(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三条“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2.《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旅游执法机构(以下统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对双方发生的民事争议进行处理的行为。” 第十六条“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旅游投诉,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实行调解制度。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促使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对资料齐全并符合条件的发给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调解责任:在工作人员的主持下,双方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而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对行政调解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送达责任:制作送达调解书。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调解申请条件的调解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调解申请条件的调解申请受理的; 3.因调解不当给调解申请人造成损失的; 4.调解人员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利害关系、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解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5.在调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