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公共卫生管理
序号 涉及部门 职责分工
1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对餐饮服务场所实行全覆盖监管,通过建立信用体系,强化风险防控,根据经营食品种类风险程度和信用记录等实施分级管理;督促食品经营者以食品安全自查为基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保障食品可追溯;依法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依法及时纠正和查处食品经营者违法行为,保障餐饮服务场所食品安全;接到传染病疫情及隐患的报告后,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通报。
2
市卫生健康委
依法履行主动监测、收集、分析、调查、核实相关传染病疫情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指导采取预防和应对措施。

相关依据:

1.《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
2.《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食监〔2016〕29号)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
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5.《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冀卫规〔201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