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监督管理
序号 涉及部门 职责分工
1 市卫生健康委 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监督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
2 市民政局 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纳入救助范围。
3 市总工会 负责监督用人单位维护职业病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
4 市医疗保障局 负责研究制定和完善医疗救助政策,做好医疗救助政策的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情况。

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冀机编办〔2011〕25号)
3.《河北省职业健康监察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冀卫规〔2019〕3号)
4.市卫生健康委“三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