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9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事项
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审批
行政主体
市农业农村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 年 3 月 20 日国务院令第 213 号,2013 年 1 月 31 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条: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国外申请品种权的,应当向审批机关登记。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发〔2018〕1号,条款号:附件2第31项。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3.决定责任:按时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审批。 4.送达责任:省农业农村厅准予许可并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许可申请人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审批的 ;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