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5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事项
新选育或引进蚕品种中间试验同意
行政主体
市农业农村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条: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十四条蚕种的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第十九条第二款 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进行中间试验,应当经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蚕种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新选育或者引进的蚕品种,需要在申请审定前进行小规模(每季1000张或者1000把蚕种以内)中试的,应当经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冀政办发[2018]1号 ) 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 石政办函〔2018〕22号)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按时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审批。 4.送达责任:省农业农村厅准予许可并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法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