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10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事项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行政主体
市农业农村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第三款: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第十八条第二款: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2、《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十五条(二)申请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经由采集地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采集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向采集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采集许可证;(三)采集城市园林或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按照《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和本条前两项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九条: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填写《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申请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发〔2018〕1号,条款号:附件2第32项。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申报表和申报材料,办理许可证的材料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查责任:审核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申报表和申报材料及办理许可证的材料,组织人员核查询问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批准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申请,开具许可证。 4.送达责任:省农业农村厅准予许可并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加强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单位的日常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申报材料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申报材料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