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211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事项 |
对违法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行政强制 |
行政主体 |
市农业农村局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责任事项 |
1、报批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前须向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告知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查封(扣押)现场笔录》。 3、执行责任:实施查封、扣押的,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务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对违法事实清楚的,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解除查封、扣押。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3、改变查封、扣押对象、条件、方式的; 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