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218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事项 |
对经责令停止使用仍拒不停止使用存在事故隐患的农用机械的行政强制 |
行政主体 |
市农业农村局 |
实施依据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经责令停止使用仍拒不停止使用存在事故隐患的农用机械的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对经责令停止使用仍拒不停止使用存在事故隐患的农用机械实施行政强制。 4、事后监管责任:经责令停止使用仍拒不停止使用存在事故隐患的农用机械依法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致使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不良影响;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9、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