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216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事项
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造成水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行政强制
行政主体
市农业农村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 (三)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的; (四)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 (五)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的。
责任事项
1、报批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前须向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告知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查封(扣押)现场笔录》。 3、执行责任:实施查封、扣押的,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务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对违法事实清楚的,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解除查封、扣押。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3、改变查封、扣押对象、条件、方式的;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应采取强制措施而未采取,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